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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本站 時間:2017-11-22 15:52
丟失“空白發票”
1、納稅人丟失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即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因此,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將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然后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丟失空白普通發票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丟失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丟失聲明,然后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對丟失空白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將已經填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應主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具體處理分為已認證和未認證兩種情形。
1、發票開出未認證情形處理: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4)納稅人丟失記賬聯的,如果發票開出后尚未寄出,開票單位可以將發票聯復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與從金稅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記賬聯,作為記賬憑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作為記賬憑證。
(5)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處理:納稅人在認證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按丟失空白專用發票處理。
2、發票開出已認證情形處理: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4)一般納稅人丟失記賬聯的處理:如果發票開出后尚未寄出,開票單位可以將發票聯復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與從金稅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記賬聯,作為記賬憑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作為記賬憑證。
(5)丟失全聯次處理:納稅人已認證,但丟失發票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登報聲明作廢。稅務機關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從金稅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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